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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暴力
司法保障
翠林服務

在2010年修訂的「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」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了甚麼保障?
 

上述條例旨在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民事補救,讓配偶/前配偶、異性同居者/前異性同居者、同性同居者/ 前同性同居者、以及其他直系及延伸家庭關係成員,可以透過向法院申請命令,免受另一方的騷擾。

假如我決定向警方舉報配偶的暴力行為,有甚麼地方需要注意?
 

家庭暴力是刑事罪行,向警方舉報是遏止家庭暴力的其中一項方法,讓施虐者為自己的行為負上刑事責任。然而,因應不同的危機情況,受害人報警時必須首先確保個人所在位置的安全,例如設法躲於房間或逃離現場,避免個人舉動刺激施虐者的情緒,引致嚴重暴力傷害。

如警方有足夠證據提出起訴,案件便會交法庭審理。家庭暴力往往在住所或私人地方發生,受害者可能是唯一可以指證被告干犯罪行的證人,而被告人亦可能會加以否認。除非被告人承認犯罪並且在法庭認罪,否則受害者便有需要出庭作證,檢控人員亦會積極考慮是否可援引其他佐證。受害者出庭作證並非是舉證案情的唯一方法。

一般來說,罪行的案情越嚴重,即使受害者拒絕出庭作證,法庭仍會提出檢控以符合公眾利益。

翠林中心為受害者提供法律支援服務,透過義務律師及支援人士的參與,協助受害者了解個人權益、法律選擇、司法程序及表格處理等,支援人士亦會陪伴受害者約見法律人員及出席聆訊,幫助他們在決定使用法律程序處理家庭暴力罪行時建立足夠的信心。

參考資料:律政司(檢控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政策 (2009)

我不能再容忍配偶的暴力行為,我可以因此提出離婚嗎?
 

離婚是個人的決定,若你的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,正如你所指配偶行為不合理而無法共同生活,你可以考慮單方面呈請離婚。

我是一名家庭主婦,經濟上一直依靠丈夫,擔心離婚後無法應付生活開支,可以怎麼辦?
 

你可以向法庭申請附屬經濟援助,其中包括贍養費、物業業權轉移及婚姻資產分配等。法庭會根據以下情況作出考慮:

  1. 雙方各自擁有的收入、謀生能力、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;
  2. 雙方各自面對或在可預見將來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,負擔及責任;
  3.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;
  4. 雙方各自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。
如在贍養費令內指定付款人沒有按命令付款,我是否可以向法庭提出要求處理?
 

是。法庭可以:

  1. 發出判決傳票,要求判定債務人出庭和在宣誓後接受有關其經濟能力的詢問;
  2. 如出庭時沒有合理解釋或仍拒絕付款,可被控蔑視法庭及被判處即時入獄;
  3. 法庭亦可發出禁制令,授權入境處阻止判定債務人離開香港。
我是一名新移民,沒有工作和收入,我的配偶告訴我在離婚訴訟中不會獲判子女的管養權,這是否屬實?
 

不是。就業和經濟情況只是判決考慮因素之一,法庭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,從以下各方面作出全面考慮:

  1. 保持子女的生活現狀;
  2.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、身體和精神狀況;
  3. 雙親的品格、能力和個性、財務資源;
  4. 可提供予子女的住所;
  5. 子女本身的意願;
  6. 讓所有兄弟姊妹與雙親其中一方同住的好處;
  7. 家庭的宗教和文化;
  8. 任何專業報告,例如法庭可要求社會福利署提交報告,交待有關家庭成員的生活狀況資料,作為參考。
我於早前的婚姻訴訟中獲判子女管養權,本人的前夫則獲判探視權,每兩星期可與子女外出見面一次,但他最近經常恐嚇要帶走子女,子女十分害怕他,不肯跟他見面,我會否被控告違反法庭命令?
 

任何人士如不遵守法庭命令,均可能會被控告蔑視法庭,嚴重者甚至可被判監禁。根據你所述情況,由於問題出現以致原有命令不適合切實執行,你可考慮主動向法庭申請更改探視權,例如監管探視權,指定由社工或其他合適人士在場,以保障子女的利益。

我可以從那裡尋找法律服務?
 

1.提供代表律師進行訴訟或出庭應訊的計劃:

法律援助署
香港辦事處地址
香港金鐘道66號
金鐘道政府合署24樓
電話: 2537 7661
九龍辦事處地址
九龍旺角聯運道30號
旺角政府合署地下
電話: 2380 0117

當值律師計劃
總辦事處:香港中環畢打街11號置地廣場告羅士打大廈2707至2708室
電話:2526 5969
傳真:2868 1754

香港大律師公會:法律義助服務計劃


2.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或支援:

免費法律諮詢計劃
共有九個設於民政事務處之法律諮詢中心

電話法律諮詢
24小時運作全電腦化的系統(2521 3333 或 2522 8018)

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
地址 : 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低層一樓 LG 105室
電話 : 2825 0586
傳真 : 2825 0588


3.延聘私人執業律師

 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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