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述條例旨在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民事補救,讓配偶/前配偶、異性同居者/前異性同居者、同性同居者/ 前同性同居者、以及其他直系及延伸家庭關係成員,可以透過向法院申請命令,免受另一方的騷擾。
家庭暴力是刑事罪行,向警方舉報是遏止家庭暴力的其中一項方法,讓施虐者為自己的行為負上刑事責任。然而,因應不同的危機情況,受害人報警時必須首先確保個人所在位置的安全,例如設法躲於房間或逃離現場,避免個人舉動刺激施虐者的情緒,引致嚴重暴力傷害。
如警方有足夠證據提出起訴,案件便會交法庭審理。家庭暴力往往在住所或私人地方發生,受害者可能是唯一可以指證被告干犯罪行的證人,而被告人亦可能會加以否認。除非被告人承認犯罪並且在法庭認罪,否則受害者便有需要出庭作證,檢控人員亦會積極考慮是否可援引其他佐證。受害者出庭作證並非是舉證案情的唯一方法。
一般來說,罪行的案情越嚴重,即使受害者拒絕出庭作證,法庭仍會提出檢控以符合公眾利益。
翠林中心為受害者提供法律支援服務,透過義務律師及支援人士的參與,協助受害者了解個人權益、法律選擇、司法程序及表格處理等,支援人士亦會陪伴受害者約見法律人員及出席聆訊,幫助他們在決定使用法律程序處理家庭暴力罪行時建立足夠的信心。
參考資料:律政司(檢控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政策 (2009)
離婚是個人的決定,若你的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,正如你所指配偶行為不合理而無法共同生活,你可以考慮單方面呈請離婚。
你可以向法庭申請附屬經濟援助,其中包括贍養費、物業業權轉移及婚姻資產分配等。法庭會根據以下情況作出考慮:
是。法庭可以:
不是。就業和經濟情況只是判決考慮因素之一,法庭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,從以下各方面作出全面考慮:
任何人士如不遵守法庭命令,均可能會被控告蔑視法庭,嚴重者甚至可被判監禁。根據你所述情況,由於問題出現以致原有命令不適合切實執行,你可考慮主動向法庭申請更改探視權,例如監管探視權,指定由社工或其他合適人士在場,以保障子女的利益。
1.提供代表律師進行訴訟或出庭應訊的計劃:
當值律師計劃 總辦事處:香港中環畢打街11號置地廣場告羅士打大廈2707至2708室 電話:2526 5969 傳真:2868 1754
香港大律師公會:法律義助服務計劃
2.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或支援:
免費法律諮詢計劃 共有九個設於民政事務處之法律諮詢中心
電話法律諮詢 24小時運作全電腦化的系統(2521 3333 或 2522 8018)
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地址 : 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低層一樓 LG 105室 電話 : 2825 0586 傳真 : 2825 0588
3.延聘私人執業律師